湖北省垂钓管理条例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垂钓活动,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,促进垂钓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垂钓活动。

第三条 垂钓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、科学管理、依法治理的原则,维护垂钓者的合法权益,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。
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垂钓管理工作。乡镇人民政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垂钓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依法取得垂钓许可证。

第六条 申请取得垂钓许可证,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

  •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
  • 垂钓场地和设施的权属证明;
  • 经营管理垂钓场所的人员名单;
  • 垂钓场所的基本情况和管理措施;
  •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  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垂钓许可证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
    第八条 垂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,到期后可以续办。

    第九条 垂钓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:

  • 在指定的垂钓区域内垂钓,并遵守垂钓区的管理措施;
  • 携带垂钓许可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与垂钓活动;
  • 自觉维护垂钓场所的环境卫生,爱护垂钓场所的设施和绿化;
  • 自觉维护垂钓秩序,文明垂钓,不得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;
  • 遵守禁捕期和限制性规定,保护渔业资源;
  • 法律、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管理规定。
  •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:

  •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从事垂钓活动;
  • 使用电击、毒药、炸药等破坏性渔具或者方法从事垂钓活动;
  •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;
  • 在生态环境脆弱、自然保护区或者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破坏性垂钓活动;
  • 在禁止使用的水域从事垂钓活动;
  • 其他法律、法规禁止的行为。
  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。

   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,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、吊销垂钓许可证等处罚。造成渔业资源或者水生态环境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  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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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达女

    这家伙太懒。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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