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省垂钓管理条例
第一条 为了规范垂钓活动,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,促进垂钓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垂钓活动。
第三条 垂钓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、科学管理、依法治理的原则,维护垂钓者的合法权益,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。
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垂钓管理工作。乡镇人民政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垂钓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依法取得垂钓许可证。
第六条 申请取得垂钓许可证,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
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垂钓许可证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第八条 垂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,到期后可以续办。
第九条 垂钓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:
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:
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垂钓活动的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。
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,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、吊销垂钓许可证等处罚。造成渔业资源或者水生态环境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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